山东高密,某男子强J罪刑满释放后仍贼心不死,潜入他人家中安装摄像头,并向茶杯中投放“听话水”,在女子宿舍内燃放迷香,后因房屋女主惊醒而逃跑。
(案件来源: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)
徐鹏与徐昆(男,1996年生)为同村居民,因徐鹏经常在外跑大车不在家,为图方便将自家钥匙交给徐昆保管,没想到徐昆在服刑期满后仍然狗改不了吃屎,对徐鹏妻子郭小娟产生偷窥欲望。2020年7月,徐昆在高密市月潭路立交桥某地摊购买迷香和“听话水”;10月份通过网络购买两只摄像头,并自行为摄像头配上充电宝;11月份,徐昆偷偷配了一把徐鹏所住小区的房门钥匙。
2021年2月28日,徐鹏告诉徐昆全家将于3月1日外出办事,次日9时50分许,徐昆潜入郭小娟家中,用偷配的钥匙打开房门。观察一番后,徐昆在客厅空调上方和卧室橱柜上方分别安装了一个摄像头,同时为摄像头配上了充电宝和内存卡,将摄像头用塑料花和无线路由器遮挡后,徐昆于10时14分离开。13时34分再次进入郭小娟家中检查摄像头运行情况,不久后离开。
3月2日,徐昆通过手机软件看到摄像头黑屏,3月3日10时许,徐昆通过监控看到郭小娟家中无人,再次潜入其住处对摄像头进行维护,后将随身携带的“听话水”碾碎,倒入茶几上的白色陶瓷杯中,11时9分离开。
3月4日0时40分许,徐昆通过摄像头观察,得知郭小娟及家人已经入睡,便再次步行潜入其家中,并将随身携带的迷香点燃放在碗中,置于郭小娟及两个女儿睡觉卧室,而后徐昆躲在室内等待迷香起效。因徐昆推开卧室房门时发出声音,将郭小娟惊醒,徐昆因为感到害怕而逃跑。
一、徐昆于3月1日至4日,连续4次潜入郭小娟家中,此行为该如何评价?
徐昆未经他人允许,私自偷配住宅钥匙,并潜入他人家中,显然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。
对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0条,可处10-15日拘留和500-1000元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-10日拘留和200-500元罚款。
若是情节严重的,根据刑法第245条,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徐昆多次潜入,还在他人家中安装摄像头、投放“听话水”和迷药,显然属于情节严重,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。
二、徐昆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该如何认定?
徐昆在他人家中安装摄像头,属于偷拍偷窥行为,已经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。
民事上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33条规定,对于偷窥偷拍的可要求对方赔礼道歉,同时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,赔偿数额可参照致人重伤死亡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当比例提出。
行政上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规定,偷窥、偷拍他人隐私的,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可处5-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。
刑事上。偷窥、偷拍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,但如果将偷拍的内容传播扩散的,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(牟利)罪。
徐昆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安装摄像头,只为了偷窥郭小娟,客观证据也显示徐昆并无传播扩散,因此不宜认定为犯罪,但可以对其处以拘留、罚款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。
三、徐昆投放“听话水”并燃放迷香的行为如何认定?
对于此行为,法律上存在三种观点。
1.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。普通的侵入住宅行为不构成犯罪,但徐昆多次潜入他人住宅,并投放特殊物质,属于情节严重,可以构成犯罪,投放“听话水”并燃放迷香作为此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。
2.构成强J罪或者强制猥亵罪(预备)。徐昆投放此类特殊物质,很可能具有某种特殊目的,刑法第22条规定,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的,是犯罪预备。若徐昆具有强J或者强制猥亵的目的,此行为可以视为预备,对此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3.构成强J罪或者强制猥亵罪(中止)。徐昆虽然投放了相应物质,主观上可能也具有某种特殊目的,但在郭小娟醒来后,其因害怕而逃离,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,构成犯罪中止。对于中止犯,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;造成损害的,应当减轻处罚。本案中虽然徐昆没有造成强J或者强制猥亵的损害后果,但已经造成了侵入他人住宅的后果,因此不能免除处罚。
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,本案中徐昆并未采取进一步行动,如果武断地认为其具有某种特殊目的,涉嫌有罪推论,即使徐昆曾因强J罪被处罚,也不能带着有色眼镜看他。
但并不是说徐昆刑满释放后不予悔改就无法处理,根据刑法第65条,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的,属于一般累犯,徐昆就是此种情况,应当依法从重处理。
综合全案事实、证据、情节,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,判处徐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不得假释。
@雪峰说法
笔者点评:徐昆色欲熏心屡教不改,潜入住宅偷窥隐私,胆大包天投放药品,判处刑罚罪有应得;徐鹏及其家人也需反省,识人不明委以重任,幸亏终未铸成大错,否则必将后悔终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