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高密,某男子多次潜入他人家中,偷偷安装两个摄像头,并趁女子家中无人向茶水中投放听话水,在女子闺房燃放迷香,后因开门声响过大惊醒房屋女主而逃跑,一审获刑一年半。
(案件来源: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)
徐坤(男,1996年生)曾经于2016年1月15日因犯强J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,2019年1月28日假释释放,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6月5日。服刑期满后,因有犯罪前科,在外找工作困难,徐坤便在高密市区开了一家小商店营生。同村居民徐朋与徐坤相交甚密,因徐朋长期在外跑货车赚钱,家中难免有些搬运重物、维修水电之类的事情需要帮忙,出于信任徐朋将家中钥匙给了徐坤一份,便于其出入,谁知徐坤见徐朋妻子郭丽娟长得漂亮,竟起了歹心!
2020年7月至11月,徐坤先后通过网络和线下采购方式购买了迷香、听话水、摄像头、充电宝,同时配了一把郭丽娟所住小区的房间钥匙。
2021年2月28日,徐朋带全家外出旅游,并把消息告知徐坤,早就对郭丽娟图谋已久的徐坤知道此事后兴奋不已,千载难逢的机会终于到来。3月1日9时50分许,徐坤趁郭丽娟家中无人,光明正大走入其所居住小区,并用偷配钥匙打开房门,而后在大厅和卧室分别安装了一个摄像头。为了便于实时掌握动态,徐坤给两个摄像头都配了充电宝和内存卡,通过手机调试完毕后,他用空调上的塑料花和橱柜后的路由器遮挡住摄像头,确认无误后,徐坤于10时14分离开。13时许,徐坤检查摄像头发现有黑屏现象,便于13时34分再次进入郭丽娟家中,调试完毕后离开。
3月3日10时许,徐坤通过手机监控窥视郭丽娟家中情况,看到其房间没人后,再次潜入其住处维护摄像头,而后将随身携带的“听话水”倒入茶几上的白色陶瓷杯中,11时9分离开。
3月4日凌晨,徐坤通过摄像头观察到郭小娟及两个女儿已经入睡,便再次使用偷配钥匙打开房门潜入其家中,并点燃随身携带的迷香,而后将其放在三个女人睡觉的房间,自己则躲在一旁等待迷香起效。因为比较紧张,徐坤推开卧室房门时发出声音,此举将郭丽娟惊醒,徐坤因为感到害怕拔腿就跑,然而为时已晚,事后郭丽娟查看监控辨认出潜入家中的男子正是丈夫好友,便将此事告知徐朋。徐朋听到消息后震怒不已,当即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,徐坤于2021年3月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一、徐坤连续4次潜入他人家中,此行为该如何认定?
虽然徐朋出于信任将钥匙交给徐坤保管,但其目的是让徐坤帮忙处理一些女人无法料理的家务事,徐坤辜负朋友信任,违背徐朋意愿偷配钥匙,并多次在未打招呼的情况下进入其家中,已经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。
对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,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规定了相应处理,情节较轻的,处5-10日拘留和200-500元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-15日拘留和500-1000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徐坤多次潜入他人家中,还安装摄像头、投放“听话水”并燃放迷药,显然属于情节严重,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量刑。
二、徐坤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该如何处理?
徐昆安装摄像头偷窥他人,已经侵犯了他人隐私,民事上需要承担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。
此外,根据其情节轻重,还可给予相应的罚款和拘留处理,
情节较轻的,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可处5-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。
三、徐坤投放听话水并燃放迷香的行为如何认定?
对此行为,笔者认为可能构成强J罪或者强制猥亵罪,徐坤购买并使用听话水和迷香,显然具有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,虽然其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只是为了偷窥,但此辩解从逻辑上无法站住脚,结合其曾经的强J事实,其很可能是为了再次实施犯罪。
但徐坤因为郭丽娟及时转醒而逃跑,并未实施下一步行动,在可以达成目的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行为,构成犯罪中止,根据刑法第24条,对于中止犯,没有造成损害的,应当免除处罚,因此对于其可能实施的强J罪或者强制猥亵罪,应当免除处罚。
四、徐坤有哪些量刑情节?
1.徐坤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,属于一般累犯,根据刑法第第65条,应当从重处理,并不得适用缓刑。
2.徐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构成坦白,根据刑法第67条,可以从轻处罚。
3.徐坤在审判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,可以从轻处罚。
2021年8月3日,一审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,判处徐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同时对其作案使用的监控器2个、充电宝2个、硬盘片1张、钥匙1把、手机1部予以没收。
@雪锋说法
笔者点评:徐坤色胆包天死不悔改,辜负信任窥视朋友妻子,潜入住宅使用违禁物品,判处刑罚实属罪有应得;徐朋交友不慎轻信他人,识人不明险些羊入虎口,全赖天佑终未遭受损失,种种经历亦可给人警醒。